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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商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商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村**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人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1时03分许,被告人商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T****2白色凯翼牌小型客车,沿天津市滨海新区塘威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滨宇东道交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拦截检测。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商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4.2mg/100ml,为醉酒状态。被告人商某某被当场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复印件、情况说明等书证; 2.司法鉴定意见书;3.视频资料;4.被告人商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商某某拘役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建柱

检察官助理:徐庆泉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商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83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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