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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商某某妨害公务案)_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72********,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济源市****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18时50分许,济源市公安局梨林社区警务队接110指令后,派民警卫某某、许某某、田某某处警,在送醉酒的被告人商某某回家过程中,商某某多次辱骂民警,并与民警发生撕扯,严重妨碍民警执行职务。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商某某已取得民警卫某某、许某某、田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被害人陈述;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商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继红

检察官助理:王茜薇

二0二0年一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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