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商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2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徐州市**宿舍**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商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商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16时许,被告人商某某饮酒后,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期北门附近,因门卫刘某甲阻止其朋友车辆进入小区而对刘某甲进行辱骂,并驾车堵住小区入口,后被出警民警带至东环派出所留置室。在民警依法处理过程中,被告人商某某在该所留置室内无故用玻璃水杯对值班辅警刘某乙进行殴打,造成刘某乙脸部、颈部等处受伤。后在开发区交警大队民警带被告人商某某进行酒精检测过程中,被告人商某某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交警大队大厅内无故对出警的辅警闫某某进行辱骂、踢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商某某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刘某甲等证人证言;
3.被害人刘某乙、闫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案发现场视频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权威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商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第二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
3.全部案件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