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商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30197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镇**路**号**号,现住址:四川省大邑县**镇**道**号。2019年10月23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大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20年9月7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18日被大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商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开始,被告人商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大邑县晋原镇**道**号其经营的“**旅社”内多次容留卖淫人员曹某某、汪某某、徐某某进行卖淫活动,并每次从嫖资中抽成。
一、2020年8月22日,被告人商某某在其经营的“**旅社”房间内容留汪某某(女)与王某某进行卖淫嫖娼行为,并从中抽成30元。
二、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商某某在其经营的“**旅社”内容留汪某某(女)与何某甲进行卖淫嫖娼行为,并从中抽成30元。
三、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商某某在其经营的“**旅社”内容留徐某某(女)与何某乙进行卖淫嫖娼行为,并从中抽成30元。
四、2020年9月4日,被告人商某某在其经营的“**旅社”内容留曹某某(女)与车某某进行卖淫嫖娼行为,并从中抽成30元。
2020年9月7日,被告人商某某被民警挡获归案。民警从商某某处扣押白色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商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将前罪和后罪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商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为拘役五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林艳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商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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