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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商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二部刑诉〔2019〕196号

被告人商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60********,天津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及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村**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商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同年8月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同年8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9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0月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间,被告人商某某使用集装箱及沙石建材非法占用由天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负责煤气服务站施工的天津市津南区**镇**园**号地块,造成该地块无法施工。后经**公司起诉,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人商某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对**公司施工的上述工程的侵害,将占地的集装箱及其他建材、沙石、杂物搬离场地,并将该判决公告送达被告人商某某。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商某某未履行该判决。后经**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立案并于2018年8月20日向被告人商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分别于2018年12月14日、2019年3月27日前往被执行地点,以张贴公告等方式要求被告人商某某履行上述判决。被告人商某某在明知其应当履行上述判决的情况下,拒不清理占地的集装箱房等杂物,并言语威胁法院执行工作人员,致使该判决无法执行。

案发后,被告人商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人口信息、案件来源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鹏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商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5张;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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