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商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7196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乐陵市**乡**村**号,住天津市北辰区**镇**园**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9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商某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18时许,在天津市北辰区**底商一店铺门前,被告人商某某和被害人李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商某某将李某某面部打伤。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李某某外伤致:1.右侧眼眶内壁、下壁骨折,鉴定为轻伤一级;2.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鉴定为轻伤二级;3.右眼钝挫伤,鉴定为轻微伤;4.鼻背部及右侧颧部软组织挫伤,鉴定为轻微伤;5.鼻出血,鉴定为轻微伤;6.右小腿后侧挫伤,鉴定为轻微伤。2019年9月17日,商某某赔偿李某某和经济损失4万元人民币,获得了李某某和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天津市北辰医院诊断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7.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晓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北辰区**镇**园**号,15620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和解协议及收据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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