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舒检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商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3198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住舒兰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17时许,在舒兰市吉舒街石顶子村五社,被告人商某某与被害人某某甲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厮打,被告人商某某用拳头殴打某某甲面部、用脚踢打某某甲致某某甲受伤。经法医鉴定:某某甲左眼部外伤已构成重伤二级。被告人商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卡信息、和解协议书、收据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人对商某某故意伤害的证言;
3.被害人某某甲对商某某故意伤害的陈述;
4.被告人商某某对其故意伤害的供述与辩解;
5.舒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舒)公(刑技)鉴(法临)字[2020]013号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商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莉莉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商某某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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