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商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553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现住泌阳县**乡**村委**。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5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商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于2020年1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5日重报;我院于2020年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于2020年4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期间,被告人商某某与本村村民朱某家因琐事发生矛盾,产生积怨。同年7月29日中午,被告人商某某从家中手持一把菜刀到朱某家,欲砍杀朱某家人,被告人商某某到朱某家中后,先用菜刀将朱某身上多处砍伤,又持菜刀将朱某的儿子佘某头部及右肩部砍伤,佘某被砍伤后逃离现场,被告人商某某手持菜刀继续追撵佘某未追上,后外逃。后经法医鉴定,朱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佘某的损伤构成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某的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品
2020年5月20日
附:1.被告人商某某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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