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枣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商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镇**村**号,住枣强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2019年8月11日主动投案,当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枣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转取保侯审。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商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害单位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4日早上,被告人商某某发现其位于枣强县**路**村的房屋被衡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坏,随即来到**小区售楼部,持铁管将售楼部的玻璃门、沙盘楼房模型等物品进行破坏。经枣强县发展与改革创新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毁坏物品价值14646元。现双方已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毁物品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谅解书、枣强县发展改革创新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葛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红英
检察官助理:李金钰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商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枣强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监控录像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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