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商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横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横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商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商某某以18万元的价格从卢某某手中购买位于横县**镇**村委**村“**岭”上的桉树木。同年10-11月间,被告人商某某在没有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采伐上述山岭的桉树木并运去销售。经南宁市永丰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现场勘查,意见是:采伐林木树种为巨尾桉,采伐面积为2.80公顷(42亩),林木蓄积量为297立方米、出材量为243立方米。
另查明:被告人商某某于2019年11月26日主动到横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发现场遗留的伐根等;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3.证人卢某某等9人的证言;4.被告人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商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家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商某某现在家居住。
2.案卷材料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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