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江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沿江检二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商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4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林业局**林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方正县**林业局**林场**居民区**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方正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方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方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商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2日至12月17日,被告人商某某在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曙光林场施业区34林班43、44、46经理小班,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其擅自用油锯砍伐天然林枯立木29株,其中红松3棵、杨树14棵,柳树10棵,胡桃楸2棵,准备拉回家当作烧柴,经检验蓄积量共计5.3851立方米。
被告人商某某于2020年12月18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作案工具油锯照片;
2. 书证扣押清单、检验报告、到案经过、收据等;
3. 被告人商某某的供述;
4.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某违反国家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采伐许可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所有的森林,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商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沿江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艾伦
检察官助理:白雪
2021年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黑龙江省方正县**林业局**林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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