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069号
被告人商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2018年11月21日,因盗窃被长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20年7月10日,因盗窃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九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23时许,被告人商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路**路交口**地铁站**出口,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开电动车钥匙孔下方塑料盖板,盗走被害人王某某一辆欧派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58元)。
2020年7月3日1时许,被告人商某某伙同周某某(另案处理)至合肥市新站区**路**公寓**栋楼下停车场,商某某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开电动车钥匙孔下方塑料盖板,盗走被害人赵某某一辆小刀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31元)。
2020年7月3日,被告人商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商某某、周某某将涉案电动车退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笔录、执行回执、合格证、购买单据;
2.证人周某某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商某某的供述;
5.现场辨认笔录、照片;
6.指认照片;
7.价格鉴定意见;
8.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发还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商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若璇
检察官助理:许兰
2020年8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商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11969****)。
2.案卷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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