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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商某某盗窃案)_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商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6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系昌邑市**镇**村**号,现住高密市永安**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害人王某某通过婚姻介绍所认识被告人商某某,2019年12月13日21时许,商某某在高密市**镇凤城**小区**号楼**单元**室王某某家中,趁卧室内无人之际,盗窃王某某放在衣服口袋里的“建行金”投资金条(NO.TPB11******),价值340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萍

检察官助理:杨平平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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