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商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7月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窝藏罪,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商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福清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3日凌晨2时许,因不满被告人商某某被同案人商某庚(已起诉)催债,商某某的朋友同案人林某庚、肖某庚、陈某庚(均已判决)等5人与同案人商某庚等12人相约在福清市**镇**庭械斗,双方人员均负伤。凌晨4时许,被告人商某某明知同案人肖某庚、林某庚聚众斗殴,仍将二人带回其位于**镇**村**号住处居住十几日,帮助二人逃避公安机关侦查。
2018年1月18日,福清市公安局对上述聚众斗殴立案侦查。得知消息后,为应对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商某某与同案人林某庚、肖某庚共谋,由林某庚、肖某庚二人包揽全部罪责,隐瞒同案人陈某庚等人的犯罪事实。2018年4月4日,同案人林某庚、肖某庚到案后均作虚假供述包庇其他同案人,次日才基本供认犯罪事实。2018年12月,同案人林某庚、肖某庚因聚众斗殴罪分别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四年。
2019年7月1日,被告人商某某到福清市公安局高山派出所投案,到案后拒不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刑事审判笔录、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林某乙、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商某某及同案人林某庚、肖某庚、陈某庚、陈某乙、范某乙、陈某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坤、李某戊、翁某甲、翁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仍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还结伙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炜
检察官助理:丁雪芳
2020年2月14日
附注:
1.被告人商某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648页。
3.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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