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商某某,男,1990年5月25,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90********,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镇**村**号,工作单位罗庄区**城,职务×经理。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商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商某某在临沂市罗庄区**庄**十里堡社区的金莎**城担任经理期间,组织10余名SPA女技师给男性顾客提供卖淫活动,谋取暴利23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张美雪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商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某组织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生行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商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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