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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商某某聚众斗殴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未检刑诉〔2017〕2号

被告人商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950805101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确山县三里河乡刘庄村商庄。于2017年1月13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商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4日16时许,刘某某(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商某某等人和王某某(另案处理)纠集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确山县**办事处**ktv东侧进行聚众斗殴。被告人商某某持刀砍王某某、王某甲,造成王某某、王某甲受伤。经评定:王某某、王某甲的损伤均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谅解书、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

2.伤情鉴定结论等;

3.证人祝东东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王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商某某及同案人刘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建军

检察员:张湘华

2017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商某某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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