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商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9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所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镇**村**队**街**巷**号。曾因犯有强奸罪于1988年10月13日被宁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2月7日被宁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转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4日因取保到期解除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4日再次被宁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下旬,被告人商某某在宁晋县以购买彩钢瓦棚材料为由,分两次骗取被害人孙某某现金共26000元,将所得钱财用于个人开支。案发后商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判决书、假释证明书、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收款证明、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立江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商某某现住原籍,联系电话18330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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