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商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3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捕前住鞍山市铁东区**街**栋**,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经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商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15时许,在鞍山市铁西区万科金域国际21号楼2单元6层楼道内,被告人商某某以5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毒品冰毒一袋。经称量,商某某交易给王某某的白色晶体净重2.59克,民警抽样0.02克进行检验,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犯罪情况查询表、铁东分局毒品可疑物称量记录以及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一份、搜查笔录一份、毒品可疑物抽样检材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的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谊丹
检察官助理:施彦竹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商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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