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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商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31965********,汉族,初中毕业,户籍地河南省荥阳市**镇,住荥阳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荥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商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商某某未经金融部门批准,以投资其弟弟侯某某生意为由,承诺还本付息,月息1分,可随用随取,以人传人的宣传方式,吸收公众存款,将所吸收资金交给侯某某使用。经河南中财德普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商某某共吸收客户89人,吸收金额13429700元,兑付金额1849000元,未兑付金额11580700元。

被告人商某某于2020年4月28日经荥阳市公安局电话通知后归案,到案后商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借款名单、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客户核实登记表、借条复印件等书证;2. 证人张某某、祝某某、商某甲、侯某某等53人的证人证言;3. 被告人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商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卢凯鹏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商某某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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