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商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2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住平邑县**镇**区。2019年7月13日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商某甲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商某甲从张某某(已判刑)等人手中以八万元的价格收买一缅甸籍女子安某某做儿媳。一个多月后,因安某某不愿在其家中生活,商某甲将安某某退回张某某处。期间,商某甲未限制安某某的人身自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安某某陈述;证人商某乙证言;同案人张某某供述;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商某甲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甲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雪芹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商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平邑县;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3.案卷材料(含电子盘)一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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