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19〕44号
被告人商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66********,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镇**村。2008年9月至2014年9月任**党支部书记;2014年9月至2017年8月任**社区党支部副书记、**村负责人,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任**社区党支部副书记。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职务违法问题被平邑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贪污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被本院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平邑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商某甲涉嫌贪污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2013年5月份,被告人商某甲在发放平邑县财政局拨付**村的滨河路占地补偿款时,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列、伪造的方式套取补偿款216447元,用于个人开支。其中以承包河滩沙场的明细为基础,虚列伪造43户村民的滨河路占用河滩沙场的补偿款发放明细表,套取补偿款共计196269元。后在村民补偿款账目中,虚增3户村民补偿款8082元、虚列4户补偿款12096元,又套取滨河路补偿款20178元。
二、挪用资金罪
2013年8月份,被告人商某甲利用职务之便,将其保管的村集体资金借给村会计商某乙122000元用于偿还个人贷款,后商某乙出具122000元借条,并将该借条记入到村集体账中。至案发尚未归还该款。
三、职务侵占罪
2015年2月初,**村实施旧宅拆除建设新宅工程期间,该项目开发商公司经理张某某向**村支付了20万元的占地补偿款,该款交予被告人商某甲。商某甲收到该笔款项后,将其中的7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商某乙、商某丙、商某丁等人的证言;平邑县财政局拨款凭证、平邑县财政所记账凭证、**村记账凭证、商某甲、商某乙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告人商某甲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甲利用协助政府发放滨河路占地补偿款的职务便利,以伪造、虚列支出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借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将村集体资金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贪污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商某甲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虎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商某甲现押于平邑县看守所;
2、证人名单一份;
3、卷宗三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