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公诉刑诉〔2019〕164号
被告人商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23321964********,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赞皇县**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赞皇县,住赞皇县**镇**街**号。2016年6月15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2月15日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3日被赞皇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7月5日被赞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商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7月,被告人商某甲、王某某(已判刑)等人在赞皇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赞皇县民融农民专业合作社。2013年,被告人商某甲等人通过代办员在赞皇县各乡镇设立代办点,以赞皇县民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面向公众大量非法吸收资金。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被告人商某甲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99348478.7元,尚未兑付存款数额2645501.08元,未兑付存款数额中1500097元已用债权担保。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交易明细、河北农合社账目、河北中君汇信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搜查证、扣押决定书;
2、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房屋买卖协议、移送硬盘一张、光盘一张、调取证据通知书;
3、城区分局证明、赞皇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到案证明;
4、被告人商某甲的户籍证明;
5、同案犯王某丙、于某甲、杜某某、甄某某、马某某、丁某丙、于某乙、王某乙、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证人潘某某、郜某某、商某乙、赵某甲、安某某、李某甲、马某某、穆某某、王某甲、商某丙、商某丁、何某某、宫某某、李某乙、梁某某、赵某乙、商某戊、王某乙、张某某证言;
7、被告人商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甲违反国家法律、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梅
2019年8月13日
附:1.被告人商某甲现取保候审,住赞皇县**街**号。
2.公安卷七册、硬盘一张、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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