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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商正盗窃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公诉刑诉〔2019〕922号

被告人商正,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7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黄梅县**镇**村**组。2004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7年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5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6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7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6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商正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商正到杭州市余杭区**街道**村**自然村**号,进入一楼大厅窃得被害人王某某正在充电的电瓶4个。经杭州市余杭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赃物价值人民币390元。

2、2019年4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商正到杭州市余杭区**街道**村**自然村**号,进入一楼被害人邓某某租房内窃得银项链3根、金手镯1个。

3、2019年4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商正到杭州市余杭区**街道**村**自然村**号,进入后院采取推车骑行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吴某某红色二轮电动自行车。

4、2019年5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商正到杭州市余杭区**街道**村**街**号辅房**楼,撬锁进入被害人许某某租房内,窃得其包内现金人民币8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商正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部分系入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商正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桂波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商正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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