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一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商玉冬,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3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东营市河口区**镇**村,住**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9日经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商玉冬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河口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照管辖,该院于2019年6月10日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商玉冬因琐事与其妻子劳某某发生争执厮打,劳某某持家中剪刀划伤商玉冬手部,商玉冬夺得剪刀后,又持剪刀捅刺劳某某腹部、颈部,致劳某某死亡。商玉冬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经鉴定,劳某某系右颈总动脉破裂致大量失血死亡;商玉冬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剪刀等;2.书证:户籍证明、病历等:3.证人证言:证人商某乙、商某丙、马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商玉冬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商玉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玉冬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有明
2019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商玉冬现羁押于东营市河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一宗;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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