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公诉刑诉〔2018〕119号
被告人商贤兴,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91********,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住裕安区**乡**村**组。于2018年5月21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昭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商贤兴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7月31日移送昭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依法于同年8月3日转报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0日3时许,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永丰派出所民警与昭通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在昭通市鲁甸县**检查站处联合公开查缉,在对一辆从昆明至昭通的起亚轿车进行查缉时,从商贤兴随身携带的塑料瓶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14粒,后其又从体内排出毒品海洛因可疑物59粒。经称量及鉴定,净重421.43克,含有海洛因成分,含量为74.5%。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包装物等物证;2、户口证明等书证;3、向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等6张光碟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贤兴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礼娥
2018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6张。
3、毒品包装物、手机等物证暂存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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