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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商跃军盗窃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商跃军,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11977********,汉族,文盲,在麻将馆工作,住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村出租屋(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镇**村**村**号)。被告人商跃军曾因盗窃,于2005年9月30日被镇江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07年7月31日被镇江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9年12月29日、2012年6月18日、2014年7月11日、2016年12月9日、2017年9月6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一千元,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二千元,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五千元,拘役五个月、罚金二千元,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八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二千元,2020年8月1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商跃军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商跃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9时许,被告人商跃军窜至丹阳市开发区中国眼镜城西侧监控室附近的停车场内,采用乘隙、推车的手段窃得绿佳牌电动车一辆,后销赃得款350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侦破经过、法院判决书、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商跃军的供述与辩解;5.丹阳市价格认定分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7.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8.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跃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商跃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商跃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商跃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魏雅静

检察官助理:邵慧娟

2020年11月11

附件:

     1. 被告人商跃军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补充证据材料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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