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公诉刑诉〔2019〕205号
被告人啊某某,曾用名无,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221975********,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村**组,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0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啊某某醉酒后驾驶蒙DT****号捷达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村委员会附近路段处时,被举报并查获。经赤峰市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检验鉴定,被告人啊某某的人体血液乙醇含量为:191.45mg/100ml,属醉酒。
案发后,被告人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出警经过、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身份证明、车辆照片、返还物品凭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啊某某的供述;3.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王某某、林某某的证言;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吸毒检测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啊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啊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以被告人啊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唐 伟
助理检察员:李文东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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