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喇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71968********,彝族,文盲,粮农,四川省雷波县人,住四川省西昌市**乡**村**组**号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雷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本院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被雷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喇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的事实与证据。期间,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喇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且扬言要报复与其存在矛盾的张某某等人。2019年12月23日,喇某某将其枪支藏于外套内,到雷波县公安局卡哈洛派出所反映问题,民警发现其身上携带枪支后将其抓获并扣押其枪支。经鉴定,喇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亦有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喇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喇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梅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雷波县看守所。
2.本案全部证据材料。
3.起诉书副本八份、换押证四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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