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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喊某贩卖毒品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喊某(自报),女,傣族,1965年**月**日出生,缅文七档文化,国籍不明,户籍所在地缅甸南坎芒**,现暂住瑞丽市**镇**村**村**房。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6日,瑞丽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8月5日本院继续对其继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禁毒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喊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喊某在瑞丽市允岗寨子岔垃圾处理站的交叉岔路口向吸毒人员闫某贩卖了人民币50元的毒品海洛因。

2020年5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喊某在瑞丽市勐卯镇姐勒村公所允岗村附近的乡村公路上被瑞丽市公安局禁毒警察大队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喊某右侧裤兜内查获用透明塑料密封袋盛装着的红色片剂甲基苯丙胺1.5颗,净重0.10克;用青霉素瓶盛装的毒品海洛因1瓶,净重0.2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喊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喊某违反我国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喊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喊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兰婷

                                 检察官助理:贾琳

书  记  员:周雪雅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喊某现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瑞丽市**路**号。

2.案卷文书卷一册、证据卷一册,光盘四张(含抓获现场、称量情况视频一张)。

3.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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