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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喊沙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喊沙,女,傣族,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251970********,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乡**村**村**号。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瑞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姐相边境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喊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今,被告人喊沙在其位于瑞丽市姐相乡俄罗村公所板东村43号的家中,多次向吸毒人员岩某、杨某、尊瓦某某、杨某某、勒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7月13日13时许,瑞丽市公安局姐相边境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喊沙家中将其抓获,当场从其家卧室墙上一透明塑料袋内查获外用黑色塑料袋、内用蓝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一袋,净重20.18克。后民警在喊沙家蹲守时,抓获前来喊沙家向其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尊瓦某某、杨某、赵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喊沙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兰婷

检察官助理:贾琳

书记员:周雪雅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喊沙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文书卷一册、证据卷一册,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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