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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喳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19〕133号

被告人喳卫国,男,彝族,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68********,文盲,无业,户籍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镇**村委**庄**号**号,暂住:瑞丽市**。2019年8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喳卫国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喳卫国自2019年6月份以来在瑞丽市城区进行零星贩卖毒品活动。曾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郑某(另案处理)等人,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2019年08月16日,被告人喳卫国在瑞丽市湖畔尚湾被瑞丽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从喳卫国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海洛因各一包,净重分别为19.79克、13.46克。在被告人喳卫国被抓获时,吸毒人员郑某通过微信联系喳卫国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将交货地点(玉都商务宾馆)用微信定位方式发给被告人喳卫国,随即民警在玉都商务宾馆门口将郑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喳卫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喳卫国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喳卫国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喳卫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芹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喳卫国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移送案件文书卷、证据卷各1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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