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7〕274号
被告人喻中广,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3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四川省安岳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岳县**镇**村**组**号。2012年9月11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7月9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26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经大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制造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大邑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龙彪,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1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号。2004年3月15日因犯绑架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2010年9月4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1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7月22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26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经大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制造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大邑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姚玉玲,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乐至县人,户籍所在地:乐至县**乡**村**组。2013年1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26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经大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制造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大邑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方彪,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02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四川省遂宁市人,户籍所在地: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社**号。2011年11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5年5月22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26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经大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制造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大邑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陈明泉,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2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乡**村**组。2016年12月26日因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经大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制造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大邑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何家秀,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7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乡**村**组。2016年12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经大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大邑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中广、龙彪、姚玉玲、方彪涉嫌制造毒品罪,被告人陈明泉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何家秀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3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该局于同年8月15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下旬,被告人喻中广通过代某某承租成都市双流区**小区**栋**单元**号房后,将该房提供给被告人方彪暂住。同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喻中广与龙彪按约定在**小区**号房预谋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龙彪向喻中广提供6万元制毒资金后,喻中广女友被告人姚玉玲便联系“老贺”(另处)准备向其购买麻黄素。当日下午,喻中广提供1万元现金并安排被告人陈明泉在成都市武侯区族桥加油站附近从一名男子处购买了8千余元用纸箱封装的碘、红磷等制毒材料,陈明泉将所购物品运回**小区后,喻中广又安排方彪和陈明泉将上述物品搬至**号房存放。与此同时,姚玉玲与“老贺”经多次协商后准备以7万5千元价格向“老贺”购买10千克麻黄素,因资金不足,龙彪向喻中广提供的银行卡帐户转存1万元,并要求不足的钱由喻中广凑齐。同年12月23日22时许,喻中广、姚玉玲在成都市双流区金花镇附近“速八”酒店与龙彪碰面,喻中广将7万元现金交予龙彪后,姚玉玲和龙彪便携带现金驾车按约定在成都市双流区“海滨城”商场路附近,从“老贺”处购买了7万5千元用编织袋包装的麻黄素,其中5千元由姚玉玲支付,姚玉玲和龙彪将麻黄素运回**小区**号房后离开,喻中广和方彪随即在房内化工合成毒品,期间方彪主要从事辅助性工作。同年12月24日下午,陈明泉到**小区**号房伙同方彪打扫制毒场所卫生和清洗制毒工具,并与方彪在阳台上协助喻中广倾倒粗制的液体毒品。同年12月24日20时许,民警在**小区**栋**单元门口将龙彪挡获,并从其身上查获43.73克甲基苯丙胺,随后又在该单元**房将喻中广、陈明泉及正在厕所内冲洗制毒工具的方彪挡获,并在房内查获大量制毒工具、辅料和12659.05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和液体(其中9268.84克含量在45.2%-49.2%之间,3390.21克含量在0.2%-2.8%之间)。同年2016年12月25日2时许,姚玉玲进入**号房间时被民警挡获。
另查明,2016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明泉与其配偶被告人何家秀在成都市武侯区**小区大门、“太平盛世”茶楼门口及住地**小区**栋**单元**号房等处,多次以100元0.5克至0.7克不等价格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同年12月25日1时许,民警在**小区**栋**单元**号房将何家秀挡获,并在房内查获10.77克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现场勘验笔录、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中广、龙彪、姚玉玲、方彪、陈明泉制造12000余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固液混合物和液体,以及被告人陈明泉、何家秀贩卖和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持有10余克甲基苯丙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且制造毒品数量大;被告人龙彪非法持有43余克甲基苯丙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且数量较大。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喻中广、姚玉玲、方彪的刑事责任,以制造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龙彪的刑事责任,以贩卖、制造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陈明泉的刑事责任,以贩卖毒品追究被告人何家秀的刑事责任。在制造毒品的犯罪行为中,被告人喻中广、龙彪、姚玉玲、方彪、陈明泉系共同犯罪,其中喻中广、龙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姚玉玲、方彪、陈明泉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上述被告人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喻中广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其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实施毒品犯罪,是累犯和毒品再犯,被告人龙彪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刑及被告人方彪因犯抢劫罪被判刑,二被告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被告人姚玉玲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其刑罚执行完毕后又实施毒品犯罪,是毒品再犯,上述被告人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条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龙彪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谢万能
书 记 员:唐信思
2017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喻中广、龙彪、方彪、陈明泉现羁押于大邑县看守所,被告人姚玉玲、何家秀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卷宗拾壹册、光盘叁拾柒张,补充材料壹份:
3、提讯证及换押证各陆份;
4、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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