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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兴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_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喻兴祥,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81972********,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富宁县人,住富宁县**镇庙**组**号,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富宁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由云南省富宁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81970********,汉族,文盲,云南省富宁县人,住富宁县**镇**街**组,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罪、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富宁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9日被富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州富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兴祥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罪、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喻兴祥于2017年6月以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共248件(条、只、片)。其中2017年6月至11月期间陆续7次非法收购泡酒7缸,泡酒内有大壁虎4只,蛇类28条、蛇头62个;2019年8月初非法收购活体蛇5条;2019年7月底至8月初分三次非法收购大壁虎活体19只(1只已死冰冻于冰箱内);2019年2月非法收购穿山甲片116片;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非法收购果子狸13只、小灵猫1只。经鉴定,被查获的248件(条、只、片)野生动物及制品中,有23只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大壁虎;1只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小灵猫;116片穿山甲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制品,已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被查获的95条蛇类中,15条眼镜蛇、1条眼镜王蛇、1条滑鼠蛇、51个眼镜蛇头属于三有动物,已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其余27条蛇类属于三有动物;13只果子狸属于三有动物,经济价值合计159340元。

2.2019年5月初,被告人张某某在越南新街购买了8只活体大壁虎带回田蓬后联系被告人喻兴祥预将这8只大壁虎出售,2019年5月10日喻兴祥以48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购买了这8只大壁虎,并于当天将这8只大壁虎带至木央以680元的价格出售给何某甲、付某已夫妇(另案处理)。经鉴定,8只大壁虎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价值共计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兴祥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进入中国境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慧芬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喻兴祥现被关押于富宁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7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据目录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书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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