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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再富制造毒品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喻再富,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现住址:彭州市**镇**巷**号。1989年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5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1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09年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8月因犯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12月1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制造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再富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夏天,被告人喻再富从丁某某(另处)处取得制毒原料麻黄草用于制造毒品。2019年8月10日至13日期间,喻再富购买氢氧化钠、甲苯等制毒材料,在其位于彭州市**镇**巷**号的家中利用从丁某某处取得的麻黄草制造毒品,后于2019年8月13日12时许被彭州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挡获。民警在喻再富家中厨房、阳台、楼道等处查获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223.35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27.6g/100g)、含有麻黄碱成分的液体55.44克、含有麻黄碱成分的黄色膏状物84.4克、麻黄草6.1千克,并在其卧室内查获净重共计0.86克的甲基苯丙胺两袋及吸毒工具“壶壶”一个。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称重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再富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再富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喻再富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制造毒品罪,是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喻再富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石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喻再富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叁册、补充证据伍页,提讯证、换押证各壹张,光盘壹拾壹张;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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