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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威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公诉刑诉〔2019〕570号

被告人喻威,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4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口区**巷**号,现住址同前。2002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8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年,2011年12月7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3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当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威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28日22时许,答某某(已判决)通过微信与被告人喻威,要其帮忙出卖2000颗麻果。与被告人喻威一起的张某某听到后,决定出资购买,三人约定在本市口区利济北路丽枫酒店进行毒品交易。被告人喻威张某某先后到达约定地点。当晚22时30分左右,公安民警接线索后在丽枫酒店1705房间将被告人喻威抓获,当场从其房间查获人民币22700元。丽枫酒店1501房间张某某抓获,从其随身物品中搜出塑料袋装疑似毒品片剂4颗,塑料袋装疑似毒品白色颗粒一小袋,毒资人民币45000元。同年3月1日凌晨2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喻威的协助下,在丽枫酒店1501房间门口将前来交易毒品的答某某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搜出塑料袋装疑似毒品片剂2袋,塑料袋装疑似毒品白色颗粒1袋,从该酒店三楼顶棚和酒店楼下查获答某某丢弃的塑料袋装疑似毒品片剂6袋,当日13时许,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群众在丽枫酒店三楼天台上拾得的答某某丢弃的塑料袋装疑似毒品片剂3袋。经称量及鉴定,答某某持有的物品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共重239.89克。张某某持有的物品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共重2.09克。

2017年5月2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喻威列为网上逃犯。2019年3月28日,民警在本市洪山区李桥村武中医院抓获被告人喻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刑事科学技术照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通话清单、住宿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身份材料等;2.证人毛某某余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书;4.搜查、扣押、称量、取样、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称量视频等;5.被告人喻威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威同时与贩毒者、购毒者共谋,联络促成双方交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威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系犯罪未遂。被告人喻威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寿青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喻威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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