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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安诈骗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汨检公诉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喻安,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汨罗市**镇**村。2011年1月25日,因犯诈骗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安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于2020年2月7日、2020年7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0日、2020年6月4日二次退回汨罗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4月20日、2020年7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7日、2020年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合同诈骗罪:

2011年7月期间,被告人喻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的方式,先后从长沙市**汽车租赁公司处租赁四台车辆,后将该四台车辆分别典当至寄卖行,得赃款共计人民币17万元,喻安将所得赃款全部用于归还赌债和个人生活,后潜藏逃匿,拒不履行合同约定。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7月6日,被告人喻安通过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的方式从长沙市雨花区**汽车租赁公司处租赁车牌号为湘******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一台,后将该车典当至汨罗市**寄卖行,得赃款人民币4万元。

2、2011年7月7日,被告人喻安通过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的方式从长沙市雨花区**汽车租赁公司处租赁车牌号为湘******的福克斯牌小型轿车一台,后将该车车典当至汨罗市**寄卖行,得赃款人民币4万元。

3、2011年7月10日,被告人喻安通过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的方式从长沙市雨花区**汽车租赁服务部处租赁车牌号为湘******的别克牌小型轿车一台,后将该车典当至汨罗市**寄卖行,得赃款人民币6万元。

4、2011年7月12日,被告人喻安通过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的方式从长沙市**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处租赁车牌号为湘******的捷达牌轿车一台,后将该车典当至汨罗市**寄卖行,得赃款人民币3万元。

(二)诈骗罪:

2011年7月期间,被告人喻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租车、借车自用的事实,先后从被害人许某某、喻某某处诈骗二台车辆,后将该二台车辆分别典当至寄卖行,得赃款共计人民币2.6万元,喻安将所得赃款全部用于归还赌债和个人生活,后潜藏逃匿。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7月13日,被告人喻安虚构租车自用的事实,从被害人许某某处诈骗车牌号为湘*****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台,后将该车典当至汨罗市**寄卖行,得赃款人民币0.6万元。

2、2011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喻安虚构借车吃喜酒的事实,从被害人喻某某处诈骗车牌号为湘******的比亚迪牌轿车一台,后将该车典当至汨罗市**寄卖行,得赃款人民币2万元。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喻安主动到汨罗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各被害人的车辆追回并返还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喻安的户籍材料、到案经过、汽车租赁合同、汽车租赁登记表、车辆交接单、车辆行驶证、追回车辆照片、借条、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甲、徐某乙、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符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喻安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安犯数罪,且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均应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喻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各被害人的车辆追回并返还各被害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喻安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喻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诈骗罪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汨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文娟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喻安现被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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