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Z132号
被告人喻平,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四川省宣汉县,住四川省宣汉县**镇**街**号。因犯抢夺罪,于2003年被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20日被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4日被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0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其原犯盗窃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2018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隆霞、被害人代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喻平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18日,被告人喻平到丰都县**镇场上**厂一居民楼**楼,采取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将代某某家一红色皮箱内的一个黄金戒指和一条黄金项链盗走。经鉴定,被盗戒指和项链价值共计人民币2520元。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喻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喻平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DNA)[2020]1133号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平原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还有漏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喻平有累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喻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喻平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喻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后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 汉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喻平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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