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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彪盗窃案)_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北检公诉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喻彪,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11962********,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暂住郴州市北湖区**楼。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日被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9日被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10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盗窃(本案),于2020年2月13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金伍佰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喻彪来到郴州市国庆北路北湖市场菜市场,趁被害人陈某某买菜不注意将其放在电动车篮子里的一台华为Mate305G手机盗走,后来到北湖路亚丁精品酒店停车场将手机以800元的价格卖给谭某某。经鉴定,被盗华为Mate305G手机价值人民币4587元。

被告人喻彪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盗手机被起获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照片;2、书证: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谭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喻彪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郴州市北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郴北价认定【2020】019号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笔录等;8、电子数据:天网监控制作笔录、监控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587元,系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喻彪具有盗窃数额人民币4587元、累犯、坦白、被盗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对其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章午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喻彪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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