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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德巧、左国忠、蔡国雄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喻德巧,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38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住重庆市永川区大安**村**坊**组**号,2009年因犯运输毒品罪被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8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左国忠,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82********,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住景东彝族自治县**镇**村委**组**号,2010年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景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2016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9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蔡国雄,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2010年因犯运输毒品罪被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8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9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德巧、左国忠、蔡国雄涉嫌贩卖毒品罪,分别于2019年8月27日、12月27日向镇雄县人民检察院送审查起诉。该院分别于2019年9月9日、2020年1月2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9日、12月2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喻德巧、左国忠与蔡国雄三人在普洱监狱服刑时相识。2019年5月,蔡国雄伙同“小昆明”欲贩卖毒品,商定由蔡国雄联系购买毒品,“小昆明”出资,然后运输到福建出售。此后蔡国雄与喻德巧联系购买毒品事宜,并最终约定5月24日在昆明交易,价格为11万元一对,总计33万元购买三对毒品海洛因。当日,蔡国雄一方携带现金赶到昆明,喻德巧则安排左国忠将毒品从普洱运输至昆明。当晚21时许,左国忠与喻德巧、蔡国雄联系后携带装有毒品的袋子,并邀约沈某某(不起诉)一同驾车前往昆明市盘龙区金锡路附近与蔡国雄汇合。随后民警在沈某某驾驶停靠于该路段的轿车内将三人抓获,并从坐在后排座位上的左国忠和蔡国雄中间查获块状毒品可疑物6块,片剂状毒品可疑物2包。经称量和鉴定,块状毒品可疑物净重2102.86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平均含量为13.6%;片剂状毒品可疑物净重38.5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喻德巧于2019年11月14日在重庆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包装物等物证;2.户籍证明、前科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蔡国雄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毒品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称量提取等笔录;7.微信聊天记录、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德巧、左国忠、蔡国雄为谋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智

2020年2月12日

附:

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毒品包装物等物证暂存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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