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青检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喻方悦,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2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江西省南昌市**区**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方悦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6日晚上,罗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喻方悦并转账600元购买两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并约定第二天拿货;
2. 2019年12月7日19时许,罗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喻方悦加购6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并微信转账1800元,晚上20时许,被告人喻方悦在中山路八一馆门口将八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交给罗某某;
3. 2019年12月9日20时许,罗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喻方悦购买9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并微信转账2520元, 12月10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喻方悦在龙王庙菜市场旁的益丰大药房附近将摇头水交给罗某某;
4.2019年12月13日21时许,罗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喻方悦购买7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并微信转账1960元, 12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喻方悦在解放西路龙王庙农贸市场门口将摇头水交给罗某某;
5.2019年12月15日下午,罗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喻方悦购买3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两人在龙王庙菜市场附近准备交易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微信截图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喻方悦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方悦多次将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瑶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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