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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星辰贩卖毒品案)_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刑诉〔2020〕3790

被告人喻星辰,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2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南昌市青云谱区*************号,现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星辰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至6月17日,被告人喻星辰多次将含有可待因成份的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贩卖给龚某某、何某某和淦某某,贩卖价格分别为每瓶370元、350元和320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喻星辰卖给龚某某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和泰洛奇的情况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喻星辰在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博泰生命树小区的地下车库卖给龚某某两瓶可非水,微信收取740元毒资;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喻星辰在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博泰生命树小区的地下车库卖给龚某某两瓶可非水,微信收取740元毒资;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喻星辰在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博泰生命树小区的地下车库卖给龚某某两瓶可非水,微信收取740元毒资;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喻星辰在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博泰生命树小区的地下车库卖给龚某某两瓶可非水,微信收取740元毒资;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喻星辰在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博泰生命树小区的地下车库卖给龚某某三瓶可非水,微信收取1110元毒资;

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喻星辰在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博泰生命树小区的地下车库卖给龚某某两瓶可非水,微信收取740元毒资;

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喻星辰在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博泰生命树小区的地下车库卖给龚某某两瓶可非水,微信收取740元毒资;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喻星辰在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博泰生命树小区的地下车库卖给龚某某两瓶可非水,微信收取740元毒资;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喻星辰在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博泰生命树小区的地下车库卖给龚某某一瓶泰洛奇,微信收取370元毒资。

二、喻星辰卖给何某某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的情况

2020年6月2日卖给何某某两瓶可非水,微信收取700元,由喻星辰送至广州路魏玛网吧交给何某某;

2020年6月4日卖给何某某三瓶可非水,微信收取1050元,由喻星辰送至广州路魏玛网吧交给何某某;

2020年6月5日卖给何某某两瓶可非水,微信收取700元,由喻星辰送至广州路魏玛网吧交给何某某;

2020年6月7日卖给何某某两瓶可非水,微信收取700元,由喻星辰送至广州路魏玛网吧交给何某某;

2020年6月8日卖给何某某三瓶可非水,微信收取1050元,由喻星辰送至广州路魏玛网吧交给何某某;

2020年6月9日卖给何某某三瓶可非水,微信收取1050元,由喻星辰送至广州路魏玛网吧交给何某某;

2020年6月11日卖给何某某两瓶可非水,微信收取700元,由喻星辰送至广州路魏玛网吧交给何某某;

2020年6月12日卖给何某某三瓶可非水,微信收取1050元,由喻星辰送至广州路魏玛网吧交给何某某;

2020年6月15日中午卖给何某某四瓶可非水,微信收取1400元后,由喻星辰送至广州路魏玛网吧交给何某某;

2020年6月15日下午卖给何某某三瓶可非水,微信收取1050元后,由喻星辰送至广州路魏玛网吧交给何某某;

2020年6月17日微信收取何某某720元,被告人喻星辰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博泰生命树地下停车场与淦某某交易时被民警现场抓获,民警随后至广州路魏玛峰尚网吧门口将何某某抓获,当日交易没有成功。

三、喻星辰卖给淦某某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的情况

2020年6月2号被告人喻星辰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博泰生命树地下停车场卖给淦某某一瓶可非水,微信收取320元;

2020年6月4号被告人喻星辰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博泰生命树地下停车场附近卖给淦某某一瓶可非水,微信收取320元;

2020年6月5号被告人喻星辰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博泰生命树地下停车场卖给淦某某两瓶可非水,微信收取630元;

2020年6月9号被告人喻星辰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博泰生命树地下停车场卖给淦某某一瓶可非水,微信收取320元;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喻星辰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博泰生命树地下停车场卖给淦某某三瓶可非水,微信收取950元;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喻星辰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博泰生命树地下停车场卖给淦某某两瓶可非水,微信收取640元;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喻星辰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博泰生命树地下停车场卖给淦某某两瓶可非水,微信收取640元;

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喻星辰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博泰生命树地下停车场卖给淦某某两瓶可非水,微信收取640元;

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喻星辰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博泰生命树地下停车场卖给淦某某两瓶可非水,微信收取640元;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喻星辰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博泰生命树地下停车场卖给淦某某一瓶可非水,微信收取320元;

2020年6月17日微信收取淦某某320元,被告人喻星辰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博泰生命树地下停车场与淦某某交易时被民警现场抓获,当日交易没有成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龚某某、何某某、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喻星辰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星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多次将含有可待因成份的毒品贩卖给他人,并从中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瑶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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