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859号
被告人喻春兰,外号“兰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镇**小区**幢**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23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监外执行期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5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5个月。监外执行期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被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春兰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喻春兰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喻春兰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渝水坊售楼部马路边,以收取现金100元的方式,将净重0.1克的海洛因疑似物贩卖给陈某某后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陈某某处提取到上述毒品疑似物,从喻春兰处提取到毒资100元、从喻春兰挎包内提取到冰毒疑似物39小包净重13.18克,麻古疑似物92小包净重8.34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为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冰毒疑似物和麻古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到案后,喻春兰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涉案毒品等物证;
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喻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喻春兰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人身检查、提取、扣押、称量、辨认等笔录;
7.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春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春兰贩卖毒品海洛因0.1克、甲基苯丙胺21.5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春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喻春兰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喻春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喻春兰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喻春兰本次犯罪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席
检察官助理:张浩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喻春兰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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