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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晓建贩卖毒品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喻晓建,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5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住北京市朝阳区**路**号**栋。因吸毒于2012年4月被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20年6月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7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晓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喻晓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喻晓建与周某某(微信昵称“文盛”)约定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向其贩卖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约毒地:北京市东城区)。当日22时许,被告人喻晓建在约定交易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里**号楼外铁栅栏处交付毒品时,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方广场派出所民警抓获,当场从喻晓建裤兜内起获白色晶体2包,经称重共0.58克,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毒品均已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毒品称重笔录、收缴毒品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喻晓建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周某某的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手机鉴定等;6.视听资料:约毒录像、称重录像、抓获录像等;7.其他证据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工作说明、前科劣迹材料、身份证明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晓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晓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晓建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贩卖毒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莉

检察官助理:董旭源

2020年7月21日

附注:

1. 被告人喻晓建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 预审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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