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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付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_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现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单元****号。2006年因犯绑架罪,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被告人付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现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巷**号**栋**单元**楼**号。2016年7月29日,因吸毒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4月24日,因吸毒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4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现住广元市利州区**村**组**号。2020年4月24日因吸毒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未执行)。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付某某、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9时许,公安机关在广元元坝收费站外将驾车返回广元的被告人喻某某抓获,并从喻某某身上查获8颗毒品麻古(共计净重0.72克)。同日10时许,侦查员在广元市利州区**办事处**巷**号**栋**单元**楼**号的喻某某家中将被告人付某某抓获,并从室内查获1颗毒品可疑物和13小袋毒品可疑物(共计净重5.18克)。经鉴定从被告人身上搜出的8颗毒品可疑物和从家中搜出的1颗毒品可疑物及13小袋毒品可疑物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本案中,被告人喻某某贩卖冰毒8次,被告人付某某贩卖冰毒2次,被告人陈某某贩卖冰毒2次。

1、2020年4月7日22时左右, 吸毒人员任某某(外号老*)电话联系被告人喻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喻某某在其家小区门口将0.1克冰毒交给任某某,任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将300元毒资转给喻某某。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2、2020年4月19日11时许,吸毒人员任某某(外号老*)电话联系被告人喻某某购买冰毒,喻某某通过电话安排其女友付某某从家中卧室衣柜内的男士西服衣兜内取了0.5克冰毒交给任某某,任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将750元毒资支付给喻某某。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3、2020年4月7日21时许,吸毒人员杨某某(外号*哥)电话联系被告人喻某某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喻某某支付了700元的毒资,杨某某来到喻某某家中,喻某某将约0.4克冰毒交给杨某某,后杨某某与喻某某将冰毒共同吸食。

4、2020年3月20日15时许,吸毒人员陈某某(外号小*)电话联系被告人喻某某购买冰毒,喻某某通过电话安排付某某从家中卧室衣柜内的男士西服衣兜内取了0.2克冰毒,送至广元市利州区南河体育场附近的建设银行外面交给陈某某,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将300元毒资支付给喻某某。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5、2020年4月17日19时许,吸毒人员陈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喻某某购买冰毒,喻某某在其家小区附近的建设银行外边将一包重约0.5克的冰毒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某。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6、2020年4月20日15 许,吸毒人员陈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喻某某购买冰毒,喻某某在广元市利州区东坝821小区后门处将一包重约0.1克的冰毒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某。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7、2020年2月8日18时许,吸毒人员肖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喻某某购买毒品,喻某某在广元市利州区南河汽车站附近将一包重约0.15克的冰毒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肖某某。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8、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16时许,吸毒人员肖某某(外号老**)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喻某某购买毒品,喻某某在广元市利州区南河广场附近将一包重约0.1克的冰毒以人民币160元的价格贩卖给肖某某。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9、2019年12月26日15时许 ,吸毒人员李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购买毒品,陈某某在广元市利州区东坝锦绣花都小区附近将一包重约0.6克的冰毒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某。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10、2020年1月30日19时许,吸毒人员李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购买毒品,陈某某在广元市利州区东坝锦绣花都小区附近将一包重约0.6克的冰毒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某。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任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喻某某、付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付某某、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喻某某系本案主犯,付某某系本案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付某某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喻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剑虹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喻某某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被告人付某某、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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