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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伍某某等5人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91992********,初中文化,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资源县**镇**村**组**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兴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后于2016年2月10日刑满释放。曾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8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后于2017年2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喻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91982********,中专文化,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资源县**镇**路**号。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伍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91984********,初中文化,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资源县梅溪镇铜座村大理**组**号。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伍安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91986********,初中文化,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资源县梅溪镇铜座村大理**组**号。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闫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91986********,高中文化,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资源县梅溪镇铜座村大理**组**号。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莫某某、喻某某、伍某某、伍安某、闫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1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喻某某、伍某某、伍某某、闫某某在未取得合法出入中国边境证件、未通过合法通道的情况下,违反我国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从缅甸境内一河边通过人背的方式偷渡至中国境内。2019年10月30日01时15分,其5人在瑞丽市畹町镇畹江路和民巷路路口被瑞丽市公安局畹町边境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喻某某、伍某某、伍安某、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喻某某、伍某某、伍安某、闫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其五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喻某某、伍某某、伍安某、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莫某某、喻某某、伍某某、伍安某、闫某某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果

2020年3月2日

附:

1.随案移送案件文书卷、证据卷各1册,光盘19张;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5份,律师执业证书1份;

3.莫千树前科材料1份;

4.被告人莫某某、喻某某、伍某某、伍安某、闫某某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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