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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肖某甲等人开设赌场案)_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县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喻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01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为江西省吉州区**道**号**栋**单元**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吉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11日被吉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肖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安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吉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4日被吉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5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吉安县**镇**村下**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吉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8日被吉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被告人刘某乙,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5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安县梅塘镇土坊村刘家自然村14号吉安县**镇**坊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于2019年9月23日被吉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8日被吉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本案由吉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肖某甲、刘某甲、刘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按期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四五月份至九月份期间,被告人喻某分别找到被告人刘某甲、肖某甲,商量利用“六合彩”进行非法揽注猜码牟利,约定由分别在刘某甲、肖某甲位于梅塘镇的门店组织参赌人员购买六合彩下注猜码赌博,刘某甲、肖某甲收取赌资并从中按照一定比例扣除抽水提成后上交给喻某,喻某用收取的赌资在六合彩赌博网站上下注猜码,每期开奖后再根据参赌人员中奖情况返还奖金给中奖的参赌人员。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两人合伙从2019年4月起在梅塘镇栗塘街一**镇**街一无名棋牌室内出售六合彩,该六合彩每周开三期,直至案发刘某甲、刘某乙共出售六合彩几十期,每期流水数千元不等,其中第109期六合彩即卖出8305元。肖某甲从2019年5月份开始在梅塘镇栗塘街自己所开的联通营业厅内以及微信上出售六合彩,直至案发时,卖出六合彩几十期,每期卖出数千元不等。喻某从中非法获利约两万元,刘某甲和刘某乙各自非法获利约七八千元,肖某甲非法获利约八九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基本情况、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说明、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据、登记表、银行卡复印件、账户交易明细、现场勘验笔录、银行卡交易明细及侦查机关说明、微信转账记录;2.证人证言:邓某某、肖某乙、刘某丙、肖某丙、李某甲、李某乙、肖某丁、肖某戊、肖某已、曾某某、刘某丁、胡某甲、胡某乙、刘某戊、罗某甲、欧阳某甲、刘某已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喻某、刘某乙、刘某甲、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辩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名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肖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利用非法“六合彩”形式组织人员赌博,非法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规定,被告人喻某、肖某甲、刘某甲、刘某乙系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其中喻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喻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肖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审查起诉阶段,四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喻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八万元;判处肖某甲、刘某甲、刘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浦文

检察官助理:何涛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喻某现羁押于吉安县看守所;被告人肖某甲

取保候审于吉安县**镇**村**村**号;被告人吉安县梅塘镇涝村村下沙田**村**号;被告人刘某乙取保候审于吉安县**镇**坊村**村**号。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社会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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