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喻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31995********,苗族,初中文化,打工,住重庆市彭水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喻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邬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31996********,土家族,初中文化,打工,住重庆市彭水县**乡**村**组**号。被告人邬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权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31995********,苗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彭水县**乡**村**组**号。被告人权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邬某某、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7日6时许,被告人喻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在徐州市鼓楼区美的乐城工地因琐事发生撕打,后被告人邬某某、权某某持钢管,冉某甲(已判决)、冉某乙(已判决)持扳手,与被告人喻某某共同对张某某实施殴打,致张某某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邬某某、权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喻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三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三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前科证明、拘留证、释放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和解协议、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病历资料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邱某某、姜某某、李某某、闫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邬某某、权某某、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邬某某、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邬某某、权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邬某某、权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喻某某、邬某某、权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 威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邬某某、权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6册,补充材料6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共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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