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二部刑诉〔2019〕40号
被告人喻某某,绰号啊咪,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51996********,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委**路**号。2016年3月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建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2016年6月6日被收监执行,2017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31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4日被建水县公安局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绰号小曲江,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4日被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郑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聚众斗殴罪
2018年11月16日21时许,李某丁、罗某某(均另案处理,下同)到建水县临安镇凤凰KTV唱歌过程中,与一起唱歌的左某某、白某乙等人发生口角,双方邀约打架。从KTV出来后,罗某某将此事告知朱某乙(另案处理,下同),由朱某乙召集人。朱某乙先安排白某甲(另案处理,下同)、被告人郑某某等人到陈官白水河李某某家葡萄地里面拉工具,回来的路上郑某某还打电话邀约了被告人喻某某一起参与。后朱某乙、李某丁、罗某某、白某丙(另案处理,下同)、白某丁(另案处理,下同)、彭某某(2005年01月29日出生)、李某甲(2003年5月18日出生)、唐某甲(另案处理,下同)、白某甲、郑某某、喻某某等人在**酒店附近汇合。2018年11月17日凌晨,朱某乙坐着由赵某某驾驶载李某丁、白某丙、白某丁、彭某某、李某甲、唐某甲等人的云******面包车在前面带路,郑某某驾驶云******面包车载白某甲、喻某某、温某某等人跟在后面,当车行驶至建水县临安镇**路**庄附近时,发现左某某等人在**酒庄门口,赵某某直接将车开到**酒庄门口,李某丁、白某丙、白某丁、彭某某、李某甲、唐某甲等人拿着车上的三尖叉,钢管、木棒、刀等工具下车去追左某某等人,追到左某某后,李某丁、李某甲、白某丙、唐某甲、白某丁、白某丙对左某某实施殴打。左某某挣脱朝耀彪超市方向逃跑,这时郑某某车上的喻某某从车窗内伸出射钉枪朝左某某射击,左某某继续往耀彪超市的方向跑,跑到耀彪超市后门陡坡处时郑某某车上的白某甲又下车持枪朝左某某射击,后左某某倒地,李某丁等人再次持械对左某某进行殴打。左某某挣脱跑远,李某丁等人返回车上逃离现场。此次造成左某某右大腿部枪伤、背部、腰部、双足锐器伤,经法医鉴定左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二、寻衅滋事罪
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郑某某在建水县临安镇奥城天空之城动漫游戏室输钱后,与游戏室工作人员钟某某商谈要求游戏室赔钱未果。2018年12月19日凌晨,郑某某邀约被告人喻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下同)、余某某(另案处理,下同)、白某甲(另案处理,下同)驾驶云******的黑色本田车携带刀、疑似枪支等物到天空之城动漫城要钱。在游戏室门口,郑某某与游戏室工作人员李某丙发生争吵,后郑某某返回车上提刀追砍李某丙,白某甲、余某某、喻某某分别持疑似枪支,王某某手持刀具追逐李某丙,李某丙逃跑及时未受伤。郑某某等人在动漫城门口持械示威后驾车离开。
三、非法持有枪支罪
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喻某某拿了两支疑似射钉枪到朱某丙(另案处理)建水县**镇**村委**村**号家中存放,后朱某丙将其放于其兄弟朱某甲的卧室内。2019年3月18日,建水县公安局西庄派出所民警在朱某甲的卧室内查获两支疑似射钉枪。经鉴定,其中一支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伤情证明、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甲、李某甲、白某甲、王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白某乙、李某乙、施某某、张某某、田某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左某某、李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喻某某、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枪支鉴定意见、活体伤情检验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郑某某积极参与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持械聚众斗殴,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喻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射钉枪,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追究喻某某刑事责任;应当以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追究郑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的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喻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芳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郑某某现羁押于建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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