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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111967********,汉族,中专文化,长沙市望城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路**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1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喻某某系长沙机动车检测行业协会会长。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喻某某在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长沙*甲有限公司的办公室内,先后多次接受长沙*乙有限公司彭晓利、浏阳园通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李志坚和任四海等人的请托,帮忙从他人处购买了李志坚、罗世标、肖成江、邹武的四本汽车修理工职业资格证书以及彭晓利、高力、邹武的三本汽车维修检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之后,被告人喻某某以每本汽车修理工职业资格证书4500元的价格共计18000元、每本汽车维修检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6500元的价格共计19500元钱销售给李志坚、任四海、彭晓利等人。经鉴定,上述四本汽车修理工职业资格证书上的印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专用章”均与相同内容样本印文不是同章盖印形成。

2018年11月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喻某某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喻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职业资格证书等物证;3、证人肖成江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系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喻某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小丹

2020年3月12日

附:

1_、被告人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0741****);

案卷材料五册;

光盘一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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