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公刑诉〔2019〕447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莘县**镇**村**号,住址**。2019年9月30日因交通肇事被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3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喻某某无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自西向东行驶至莘县**路**街路口东处时,与顺行驾驶人力三轮车的被害人刘某某发生碰撞,致刘某某受伤,喻某某驾车逃逸。经认定,喻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刘某某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坤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被羁押在莘县看守所,电话1396302****。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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